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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质监认字〔2017〕15号:省质监局关于2017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8-01-11 16:13:1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赣质监认字〔2017〕15号

省质监局关于2017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省质监行政许可评审中心:

  为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根据《江西省质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质监办发〔2017〕66号)要求,省局于2017年8-9月组织检查组对50家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重点抽查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省局随机抽取50家检验检测机构、26名执法检查人员和26名专家,组成13个现场检查组,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法律符合性、诚信施检和能力管理、检验报告规范性、检验检测报告和资质证书管理及接受监管等方面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本次检查涉及食品农产品、建材与建筑、机动车等3个重点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其中,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12家,占被检查机构总数的24%;建材与建筑检验检测机构21家,占被检查机构总数的42%;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17家,占被检查机构总数的34%。

  从检查结果来看,50家检验检测机构均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而且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应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其中,10家检验检测机构检查结论为限期整改并处罚款,占被检查机构总数的20%;24家检验检测机构检查结论为责令改正,占被检查机构总数的48%;13家检验检测机构检查结论为自行整改,占被检查机构总数的26%;3家检验检测机构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占被检查机构总数的6%。具体检查情况详见附件。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检验报告不规范。原始记录无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记录,样品流转记录信息不充分,涂改不符合要求;检验报告检验依据引用错误,结论不准确,结论用语和检验专用章使用不规范;检验检测使用过期标准、作废标准,使用非标准方法前未作方法确认;委托单未填写检验报告交付期限及形式、异议复议期等。

  (二)文件管理不规范。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年版)要求完成体系文件修订或换版;程序文件未对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保存作具体规定;未按规定保存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未按要求进行标准变更等。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报告;在资质认定证书空档期出具检验报告;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等。

  三、处理意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须针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期限和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要不断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自律意识,明确检验检测活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要完善管理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及惩处机制,确保对外出具的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

  (二)暂停彭泽县丰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10家检验检测机构(见附表一)检验检测资质,限期3个月内完成整改。由有关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及时上传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按时完成整改并经所在地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局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后,恢复其检验检测资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报请省局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三)责令江西华浩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24家检验检测机构(见附表二)1个月内改正,由有关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按时完成整改后,须经所在地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局进行现场核查确认。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等13家检验检测机构(见附表三),有关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局要督促其自行抓好整改工作,并在今后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中进行核实确认。

  (五)对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余干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以及检查时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高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局已依法注销其资质认定证书。有关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局要加强监控,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对南昌市青云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都县坚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江西旭嘉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赣州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等5家检验检测机构,省局将对其资质认定能力范围进行调整。请有关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局督促其在2017年11月30日前到省局更换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七)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评审中心要对本次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予以重点关注,并在今后的技术评审中进行核实确认。

  (八)各地质监部门要加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遏制违法违规检验行为,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请各有关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局于2017年12月20日前向省局报送查处结果和整改核查情况报告。

  附件:2017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情况表

  

  

省质监局

2017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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