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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认证认可协会章程

江西省认证认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江西省认证认可协会。
  是由本省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及部分获证组织自愿参加,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认证认可工作者的纽带,又是发展认证认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江西省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诚信,完善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建立沟通渠道;加强行业交流,组织培训教育,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促进我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行业健康、持续、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
  党建领导机关是 :中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71号
  本会的网址:http://www.jcaa.org.cn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的重要意义,促进我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事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行业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向行业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
  (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四)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五)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协调行业机构关系,积极维护行业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本协会宗旨允许的其它业务;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批准成立并有合法的证明文件的机构;
  (四)能正常开展规定范围内的活动;
  (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单位会员应指派一位代表,负责与本协会的联系。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江西省认证认可协会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具有合法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履行义务的,普通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可免两人次/年的培训费,理事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可免四人次/年培训费,且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1年不交纳会费的,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处分细则另行制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  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35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协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
  (四)模范遵守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制度。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三十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的设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研究和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重大问题;
  (八)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如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七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八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8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总数为奇数。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负责处理本会的人事和财务事宜及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的设立,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四)协助理事长处理本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可列席理事长办公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以及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按照章程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0月31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