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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7 20:30:0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
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 态环境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排放检验评审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 (以下简称《指导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现场 评审时,应确保评审组中有熟悉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及管理的专 家。专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荐并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评 审人员管理要求纳入当地资质认定技术专家库。各省(区、市)应 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沟通机制,对纳入专家库的技术专家实施动态 管理。专家应按照《指导书》开展现场评审,关键评审内容应留存 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
    对不具备GB18285《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 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中规定的重型燃气车、重型汽油车简易工况 法(稳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以及GB3847《柴油车污染物排 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规定的重型柴 油车(含最大总质量14吨以上)加载减速法测试能力的机构,在其 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应加以限制说明,例如“不具备重型燃气车稳 态工况法测试能力、不具备最大总质量14吨以上重型柴油车加载 减速法测试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 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
 
 
序号
 
分类
 
审查内容
审查结论 (符合/不符合)
1 通用要求  
1.1 通用要求 依据其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配备相匹配的检验设备  和配套软件。应至少包括移动外观检验设备、车载诊断系 统(OBD)诊断仪、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底盘测功机、排气 分析仪、气象站等)、数据采集和处理(控制计算机及配套 软件)、视频监控装置、周期核查和设备日常检查等过程必 要的设备与设施。  
1.2(1) 检测设备未与检验无关物品连接,线路管路符合“明管明 线”要求。  
2 检验检测设备(对不同厂家或型号的设备分别开展以下验证)  
2.13  汽油车排 气分析仪 检定结果是否从公示信息系统查询到。  
 2.2(1) 检定证书是否完整,包括检定依据准确(JJG 688),检定项 目、内容全面(包括分辨力、示值误差稳定性、重复性、响应 时间等,如项目不全,追溯至首次检定证书),检定机构资质符合要求,检定结果是否直接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  
 2.3 能够测量HC、CO、CO₂ 、NO、O₂五种气体浓度,测量范围 和示值允许误差符合GB 18285—2018附录B.5.3.2(稳态工况法)或D.3.4.1.2(简易瞬态工况法)要求,其中简 易瞬态工况法中汽油车排气分析仪NO₂采用直接测量法 的,可测量NO₂气体浓度量程也应符合GB 18285—2018 附录D.3.4.1.2(简易瞬态工况法)要求。  
 2.4 采样管长度小于7.5m,采样管路包含取样探头、取样管、过滤器等。取样探头的长度应保证能插入汽车排气管中 400mm以上。取样探头应为挠性管,且带有位置固定装置。采样管路应避免泄漏、弯折、堵塞等。  
2.5(1) 排气分析仪进行物理隔离。  
  
  2.6
(1)(2)
 汽油车排 气分析仪 应现场开展以下分析仪性能检查:
1)单点检查和响应时间检查结果满足GB 18285—2018附 件BB.2.1或者DA.2.1规定要求;
2)进行五点检查满足GB 18285—2018附件BB.2.2或者 DA.2.2规定要求;
3)现场进行NOx转化效率检查(如适用),转化效率≥ 90%。
 
2.73  柴油车氮
氧化物分
析仪
校准结果是否从公示信息系统查询到。  
 2.8(1) 校准证书是否完整,计量校准依据准确(JF 1873),校准项 目、内容全面(包含:示值误差、重复性、响应时间、转化率 等),计量校准机构资质符合要求,校准结果是否直接溯源 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9 氮氧化物分析仪量程和准确度符合GB 3847—2018附录 B.3.4.5要求。  
 2.10 采样管长度小于7.5m,采样管路包含取样探头、取样管、 过滤器等。取样探头的长度应保证能插入汽车排气管中400mm以上。取样探头应为挠性管,且带有位置固定装  置,测试期间将探头固定在排气管上。采样管路应避免泄 漏、弯折、堵塞等。  
 2.11
(1)(2)
现场开展分析仪性能检查:
1)进行单点检查和响应时间检查,结果满足GB 3847— 2018附件BB.3.1规定要求;
2)进行五点检查,结果满足GB 3847—2018附件BB.3.2 规定要求;
3)现场进行NOx转化效率检查(如适用),转化效率≥ 90%。
 
2.12(3)  不透光烟度计 检定结果是否从公示信息系统查询到。  
 2.13(1) 检定证书是否完整,检定依据准确(JJG 976),检定项目全 面(如示值范围、分辨力、示值误差、重复性、仪器漂移、响 应时间、示值不一致性等。如项目不全,追溯至首次检定 证书),检定机构资质符合要求,检定结果是否直接溯源到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14  不透光烟度计 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5m,采样管路包含取样探头、取样管等。采样探头的长度应保证能插入汽车排气管中400mm以上。  
2.15(2) 现场进行零点、满量程点以及标准滤光片量距点检查。  
2.16(3)  汽油车底 盘测功机 校准结果是否从公示信息系统查询到。  
2.17(1)
 
校准证书是否完整,校准依据准确(JF 1221),校准项目、 内容全面(如滚筒装置、速度、扭力、基本惯量、加载滑行时  间、内部损耗功率、加载响应时间等),校准机构资质符合  要求,校准结果是否直接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18(1)
(2)
现场开展底盘测功机性能检查:
1)进行滑行测试,测试结果满足GB 18285—2018附录 B.5.1.4或者附录D.3.2要求;
2)依标准要求进行附加损失测试,摩擦损失功率满足GB 18285—2018附件BB.1.2或者DA.1.2要求;
3)进行力传感器检查,实测值与标称值的偏差不超过 ±1%;
4)进行转鼓转速检查,检查用转速表与测功机显示转速偏 差,折算为转鼓表面速度偏差不得超过±0.5km/h;
5)进行负荷准确度检查,结果满足GB 18285—2018附录 B.5.1.4.3或者D.3.2.5要求;
6)进行响应时间检查,结果满足GB 18285—2018附录 B.5.1.4.4或者D.3.2.5要求;
7)进行变负荷滑行检查,结果满足GB 18285—2018附录 B.5.1.4.5或者D.3.2.5要求。
 
2.19
(3)
 汽油车底 盘测功机 校准结果是否从公示信息系统查询到。  
 2.2(1) 校准证书是否完整,计量校准依据准确(JJF 1221),校准项 目、内容全面(如滚筒装置、速度、扭力、基本惯量、加载滑 行时间、内部损耗功率、加载响应时间等),校准机构资质 符合要求,校准结果是否直接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21(1)(2)  柴油车底 盘测功机 现场开展底盘测功机性能检查:
1)进行滑行测试(负荷精度测试),测试结果满足 GB 3847—2018附件BB.1.6要求;
2)进行附加损失测试,摩擦损失功率满足GB 3847—2018 附件BB.1.5要求;
3)进行静态力(扭矩/力)检查,实测值与标称值偏差不超过 ±2%,满足GB3847—2018附件BB.1.3要求;
4)进行测功机速度测试,推荐的车速分别为:20 km/h, 40 km/h,60km/h,80 km/h,速度测试精度应当在0.2km/h 之内,结果满足GB 3847—2018附件BB.1.4要求;
5)进行响应时间检查,结果满足GB 3847—2018附件 BB. 1.7要求;
6)进行变负荷滑行检查,结果满足JJF 1221-2025第5 . 7条;
7)按照GB 3847—2018中附录B.4.3.1要求,对试验样车进行3次峰值功率的平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满足下 列要求,VelMaxHP的变化不应超过3次平均值的士2.0%,而且最大功率读数不得超过最小功率读数的 105.0%。
 
2.22
(3)
 OBD
诊断仪
校准证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能够从公示信息系统查 询到。  
 
2.23(1)
(3)
数据流传输一致性、采集时间、车辆信息检查功能、故障信 息读取功能、就绪状态描述功能、IUPR率数据记录功能及 支持通讯协议类型等项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24
(2)
通过OBD诊断仪与车辆连接,验证OBD诊断仪是否具备快速检查功能,验证OBD诊断仪检查结果与系统上报结 果是否一致。  
 2.25
(2)
通过OBD诊断仪与车辆连接,现场验证OBD诊断仪是否可读取车辆VIN码、CALID、CVN、负荷、发动机转速、油 温等关键信息,验证读取的VIN、发动机转速、油温是否与 实车一致。  
  
2.26
(3)
 OBD
诊断仪
采用OBD诊断仪校准装置,确认数据流传输一致性、故障 信息读取、就绪状态描述及支持通讯协议类型等。  
2.27 气象站 校准依据准确(JF 2214),校准项目全面;气象站安装位置 符合HJ 1237第4.2.4.3条要求。  
2.28 发动机转
速计
校准依据准确(JJF 1375),校准项目全面(如测量范围、分 辨力、示值误差、重复性、示值稳定时间等)。  
2.29
(3)
 气体流量 分析仪 校准结果是否从公示信息系统查询到。  
 2.30 校准证书是否完整,校准依据准确(JJF 1385),校准项目、 内容全面(如流量的漂移、示值误差、重复性,稀释氧浓度  的分度值、稀释氧浓度响应时间等),校准结果是否直接溯  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31 进行流量计自检测试,测试结果的标准流量,应满足设备 铭牌或说明书标注的名义流量值误差范围;流量计自检测试的O₂浓度结果,满足GB 18285—2018附录D.3.5.4.4 的规定要求的。  
3 标准物质和其他计量器具  
 3.1
滤光片 、砝码、转速表 配备合理数量的标准滤光片和测功机标定用标准砝码、转 速表,并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计量确认满足预期 使用要求,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3.2 零点标  准气体发生器(如有)  
校准依据准确(JJF 2159),校准项目全面(如体积分数偏差 和重复性,发生器净化恢复能力等)。
 
3.3
标准气体 标准气体配备满足GB 18285—2018附件BB.2或DA.2、GB 3847—2018附件BB.3标准规定标准气体要求,并具 备标准物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使用。  
4 检测软件  
4.1(2)  软件及程 序设置 设备日常检查项目及周期设置至少满足HJ 1237—2021附 录A要求。  
4.2(2) 分析仪单点检查数据应按照规定频率保存全过程连续数 据,检查结果记录无删除修改功能。  
  
 4.3
(1)(2)
 软件及程 序设置 验证是否符合标准中的设备锁止或检测终(中)止要求。 应至少进行以下验证:
1)排气分析仪:
一进行单点检查时,通过调整分析仪标准值设置,验证检 查不合格时系统锁止功能;
一进行低流量指示验证时,通过弯折等方式调整管路流 量,验证流量低于分析仪设计的规定最小值时系统锁止 功 能 ;
一进行采样系统泄漏检查时,通过人为制造管路泄漏,验 证泄漏检查功能及泄漏检查不通过时系统锁止功能;
—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通过人为拔管等方式,验证CO₂ 浓度异常监测功能和程序中止功能;
2)不透光烟度计:
一使用滤光片进行零点和量距点检查,验证零点和量距点 检查失败检测程序中止功能;
3)底盘测功机:
一进行稳态及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过程中,通过人为调整 车速超出规定速度控制要求,验证程序是否能够中止。
 
 4.4 具备电子档案记录功能,调取记录确认是否具备定期检 查、每日自检和每次检测前设备校正的时间,设备组件更换、清洁、加固或者调整的时间、项目、内容,标准物质购置时间、有效期和使用记录。  
 4.5  
检测过程 数据
调取检测记录报告和过程数据记录,确认检测过程数据应按照规定频率保存全过程连续数据,且排放检测过程数据与OBD过程数据实现时间对齐,记录和输出内容符合GB18285 — 2018附录A . 5或附件BC或附件DB或附件 FB.6、GB 3847—2018附录A.5或附录B.6或附件EB.6要求,检测过程数据未进行修约。  
 4.6(3) 网络设备 及软件部署 1)网络设备应登记物理地址,并与网络拓扑图一致。
2)软件在实际运行环境中不应包含GB/T 43499—2023附   录表A.1所列典型缺陷,工位机软件部署明确运算包与数  据包,运算包应取唯一性标识(哈希值)。(可由机构提供  第三方测评报告或自测报告,报告应包括运算包版本号、哈希值、网络拓扑图以及软件规范性测试结果。)
 
 
5 视频监控设备  
5.1  视频监控
布置
外观检验区域内是否配备全景摄像机,能够监测到整个外 观检验区域情况。  
 
 5.2
每条检测线是否至少安装两路视频监控装置,按对角线布 置。视频监控装置能清晰拍摄车辆前部车牌号码、车辆排 气管以及检测过程中取样管插入车辆排气管的全部过程。  
5.3 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检测线配备移动式摄像机。  
 5.4 检测线设备操作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能清晰监视并 能分辨设备操作计算机显示器显示的内容、检验设备控制 软件操作等。  
 5.5(3) 检测线设备存放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摄像头应正对分 析仪主机显示屏界面,应能清晰监视和采集检验过程中检 验设备运行情况。  
5.6 检测过程视频接入服务大厅,实时显示检测过程。  
 5.7  
视频要求
调取监控记录,确认监控视频保证连续不中断,记录检测 设备启动、设备检查校正、车辆排放检测和待检测、系统关 机等全部过程。  
6 人员能力
 6.1
(1)(2)
 操作技能 授权签字人可按标准规范要求完成外观检验、OBD检查、 排气污染物检测。应至少进行以下演示试验操作:
1)外观检验:汽、柴油车中随机挑选一辆;
2)OBD检查:汽、柴油车中随机挑选一辆;
3)排气污染物检测:汽油车简易工况法一辆、柴油车加载 减速法一辆,双怠速法及自由加速法中随机挑选进行一种。
 
 6.2
(1)(2)
检测员可按标准规范要求和岗位职责范围至少完成外观  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中一项演示试验操作:
1)外观检验:汽、柴油车分别挑选一辆;
2)OBD检查:汽、柴油车分别挑选一辆;
3)排气污染物检测:汽油车简易工况法一辆、柴油车加载
 
  
    操作技能 减速法一辆,双怠速法及自由加速法中随机挑选进行 一种。  
 6.3
(1)(2)
技术负责人、检测员按照岗位职责范围,对机构仪器设备 开展日常检查、维护。应至少进行以下演示试验操作:
1)排气分析仪:泄漏检查、单点检查、响应时间检查(汽、柴 油排气分析仪随机挑选一台)、NOx转化效率检查(如有);
2)底盘测功机:滑行测试、附加损失测试、负荷准确度检 查、响应时间检查、变负荷滑行检查(汽、柴油车底盘测功 机随机挑选一台)。
 
技术专家: (签字) 日期:
注:
(1)此评审内容应留存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
(2)检测软件验证、设备性能测试及人员能力验证过程中涉及相同操作的可同时 进行;
(3)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其中,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可在全国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信息查询平台查询;
(4)少于或等于5项审查内容结论为不符合的,检验机构整改后开展专家复审; 超过5项审查内容结论为不符合的,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排放检验评审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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