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省局行政许可评审中心、办证大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要求,大力促进我省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建设检验检测机构,在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时,凡是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均应依法予以受理,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执行国家认监委有关放宽主体准入条件、允许租赁设备和分包、许可非标方法等释放红利的政策措施。
三、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跨地域在我省设立异地检验检测场所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向省局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四、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取消调整省本级证明事项的要求,在申请资质认定时,所需提供的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登记/注册证书、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均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司法鉴定许可证等证件替代。
五、各地质监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调整资质认定能力范围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应书面报告省局处理。
省质监局
2018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