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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质监认字〔2017〕8号:省质监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更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1 09:27:1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赣质监认字〔2017〕8号

省质监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更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局:
  为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效能,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国认实〔2017〕10号)精神,现将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变更范围
  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有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名称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提交:《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名称变化后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原资质认定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名称变化后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清样(一式二份)及其电子版,申请变更。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书面核准,于1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变更申请/审批表》、名称变化后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清样(一式二份)及其电子版报送省质监局认证监管处,换发新的资质认定证书和证书附表。
  三、地址变更
  (一)检验检测机构非检验检测场所地址变更,或检验检测场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提交:《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地址变化后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和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原资质认定证书和/或证书附表原件;地址变化后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清样(一式二份,适用于检验检测场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时)及其电子版,申请变更。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书面核准,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于1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变更申请/审批表》、地址变化后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清样(一式二份,适用于检验检测场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时)及其电子版报送省质监局认证监管处,换发新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或证书附表。
  (二)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向省质监局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及其规定的附件,申请变更。
  省质监局对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按地址变更程序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经确认后,换发新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或证书附表。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在未经质监部门批准前,不得在新的检验检测场所地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四、法人性质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提交:《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法人性质变化后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原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申请变更。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书面核准,于1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申请/审批表》报送省质监局认证监管处。
  五、人员变更
  (一)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提交:《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劳动关系证明;法定代表人变化后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最高管理者变化后的相关任命文件和法人授权书;技术负责人变化后的相关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书复印件和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的工作经历证明,申请变更。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上述人员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书面核准,于1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报送省质监局认证监管处。
  (二)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提交:《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5)及其电子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之附表2-1(一式二份);劳动关系证明;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授权签字人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书复印件和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的工作经历证明;原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原件(经确认后退还),申请变更。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书面核准,必要时指派一名及以上与变更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进行现场考核确认,于1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变更申请/审批表》及其电子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之附表2-1报送省质监局认证监管处。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在未经质监部门批准前,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六、检验检测项目取消
  检验检测机构取消检验检测项目的,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提交:《检验检测机构取消检验检测项目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6);原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原件;检验检测项目取消后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清样(一式二份)及其电子版,申请变更。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书面核准,于1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检测机构取消检验检测项目申请/审批表》、检验检测项目取消后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清样(一式二份)及其电子版报送省质监局认证监管处,换发新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七、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变更
  (一)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仅为年号、编号变化,或变更的内容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提交:《检验检测机构标准(方法)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7)及其电子版;检验检测标准(方法)新、旧文本;原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原件(经确认后退还),申请变更。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书面核准,必要时指派一名及以上与变更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进行书面审查确认,于1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检测机构标准(方法)变更申请/审批表》及其电子版报送省质监局认证监管处。
  (二)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涉及实际能力变化(如新增仪器设备、检验检测方法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向省质监局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应在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的“说明”中注明变更前的标准(方法)名称、编号)及其规定的附件,申请变更。
  省质监局对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按扩项程序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经确认后,增发新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涉及实际能力变化的,在未经质监部门批准前,不得依据新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八、其他要求
  (一)各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对授权签字人及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变更需组织现场考核或书面审查的,应从省质监局评审员数据库中指派一名及以上与变更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开展相关技术评审活动。
  (二)各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应严格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评审补充要求、有关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时,有关证明文件均需提交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提交复印件时,均需提供证明文件原件核对。需同时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可按复查评审程序将相关变更表格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并提交省质监局。
  (四)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对其颁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等管理体系文件中涉及变更的内容进行修订,各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五)各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实施委托下放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变更事项。要加强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管理,严格规范变更审批程序,提高变更审批时效,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行政许可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
  (六)各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质监部门应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要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七)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认定有关变更事项的要求以本通知为准,原赣质监认字〔2015〕1号文件中有关“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变更事项的要求”不再适用。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质监局认证监管处反映。联系人:邹建芳,联系电话:0791-86355226。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变更申请/审批表
     2.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变更申请/审批表
     3.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申请/审批表
     4.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
     5.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变更申请/审批表
     6.检验检测机构取消检验检测项目申请/审批表
     7.检验检测机构标准(方法)变更申请/审批表
                              

省质监局
2017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认字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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